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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例

Ugamedeal遊戲平台會員(會員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甲方」 Ugamedeal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網址:http://www.payourgame.com/

註: 為保障甲方的權益,請在Ugamedeal遊戲平台(以下簡稱為「遊戲網站」)會員並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之前,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推定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乙方服務的年齡要求,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請甲方先行審閱本契約三日以上,再按「同意遵守」鍵完成會員註冊程序。

一、法定代理人

1.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2.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備妥證明文件並向客服信箱: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推定適用本合約第22條終止契約效力。

3.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二、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三、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公告、活動規定或廣告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各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服務之介紹

1. 遊戲網站是乙方提供的網路付費平台,甲方可享受各種符合遊戲網站所提供的包含遊戲、休閒、購物等各項服務,未來遊戲網站將陸續提供更多其他網路服務供會員使用。

2. 甲方使用本服務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以及負擔「網際網絡連線費用」、「電話費用」等之電訊相關費用。

五、名詞定義

1. 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手機裝置,連結網際網路連線乙方指定之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遊戲點數:係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付費方式所換取,作為支付甲方服務對價之單位。

4.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5.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服務起至登出本服務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6. 暫停遊戲權限(凍結):係指以限制登入遊戲網站或暫時限制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方式,暫時禁止甲方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本服務。

7.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8.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六、甲方個人資料登錄

1.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乙方指定之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2.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七、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1.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2.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扣除乙方贈送點數後,向乙方請求退費。

八、 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1. 本遊戲服務為免費制,惟遊戲服務內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等進階內容,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由乙方公佈於各遊戲內。

2.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3.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九、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本遊戲可能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十、智慧財產權:

1.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違者應自行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2. 若甲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公務機關及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十一、帳號與密碼之使用及保管:

1. 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2. 前項之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3.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甲方應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屬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

十二、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1.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並以檢視網路IP位址確認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2.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3.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記錄之完整;甲方了解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僅為娛樂過程中提供之遊戲樂趣與體驗,若甲方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予第三人,因本遊戲服務以外之交易行為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本公司將不負協調、處理責任。

4.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十四、隱私權:

1.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相關規定請參閱隱私權政策。

2. 因應相關法規之要求,且為提供甲方更好的遊戲服務,甲方有義務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甲方如仍未提供真實資料或配合更新資料者,乙方得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每次暫停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至長七日),同時甲方知悉無法獲得相關保障。

十五、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十六、連線品質:

1. 有關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若發生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非乙方所能控制之情況致造成損害時,乙方將不負賠償責任。

2.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遊戲服務期間,遭乙方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其扣除之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4.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紀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本遊戲回復至伺服器未發生狀況前之狀態,如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乙方應依損害情形負賠償責任,完成修復前不得收取費用。

十七、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八、遊戲管理規則: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點之程序為之。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登入頁面中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3.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二十、申訴權利: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管道與電子郵件位址。

3.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乙方申訴電子郵件:

二十一、契約之變更:

1.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二十二、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甲方於遊戲網站或遊戲內消費後,延遲支付或無故惡意退費者,乙方將於通知甲方後暫停甲方遊戲權限。

3. 甲方登錄之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使用本服務,乙方應公告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登入,甲方於通知後三十天 內無登入網站及使用服務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4.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 乙方依第二項暫停甲方遊戲權限後三十日內,甲方仍未支付款項。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5.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6.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及贈送甲方之點數後,應於甲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因乙方販售其點數卡或其他各種通路需支出一定比例通路成本,此部分視為乙方必要成本,故甲方申請退費時將扣除30%必要成本。

二十三、停止營運

1.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30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四、送達:

1.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2.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3.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4.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五、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契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